发布日期:2025-02-11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近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壮大“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强化“20大先进制造业园区”“工业上楼”等产业空间供给保障,加快建设全球领先的重要的先进制造业中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稳定我市工业空间规模、优化工业用地布局与管理、促进工业用地集约高效利用,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最新形势和空间保障最新要求,我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展了《深圳市工业区块线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研究形成了《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和工业转型升级,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制造业当家用地保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8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深办发〔2024〕1号)以及工业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工业区块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区块线内规划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规划科研用地,以及现行规划用地性质尚未明确但对未来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发展预控用地。
本办法所称产业项目是指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应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产业项目。
第三条(管理对象和适用范围) 区块线的管理对象为划入线内的工业用地以及部分规划用地性质为其它用途,但近期仍需保留为工业用途的现状工业用地。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线内的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 按照“严守总量、集聚高效、产城融合、刚性管控”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用地集中布局。
建设用地指标、建筑增量指标、产业发展及园区扶持政策等原则上向工业区块线内倾斜。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全市工业区块线的统筹管理,并指导、监督各区开展工业区块线的划定、修订、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区块线内的产业布局、产业发展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全市区块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纳入“深圳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进行动态跟踪与维护。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按分工促进区块线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推动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在区块线内布局。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承担辖区内区块线的划定、修订、日常维护和管理,以及区块线内的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业用地、用房管理、产业项目监管、工业用地升级改造等相关工作。各区产业项目监管的牵头责任部门履行辖区区块线内产业项目的产业发展监管职责。位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的工业区块线,由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有关工业区块线管理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区块线总规模和具体范围) 全市区块线平方公里。区块线具体范围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区块线为准。 第七条(各区区块线规模布局) 各区区块线规模分为基本规模和划定规模。基本规模是根据全市区块线总规模要求,分解到各区必须完成的指标;划定规模是各区结合辖区产业发展情况,拟定的辖区区块线具体指标,划定规模原则上应不低于基本规模。各区区块线规模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区块线为准。 第八条(区块线分级) 区块线分为两级进行划定:一级线是为保障城市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是以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二级线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九条(划定原则一:对象要求) 现状工业基础较好、集中成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工业用地应划入一级线内,部分现状工业基础较好、用地规模较小、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确需予以控制的用地也可划入一级线内。以下工业用地,原则上应纳入一级线管理:(一)深圳国家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内的连片工业用地;
(二)承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重点企业等重要企业的工业用地;
(三)已批详细规划连片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以及现行规划用地性质尚未明确,但对未来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发展预控用地。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现状工业基础较好,虽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为其他用途,但近期仍需保留为工业用途的现状工业用地划入二级线内。
第十条(划定原则二:比例要求) 各区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不得低于辖区区块线%。单个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该区块总用地面积的60%。
一级线内工业用地面积和比例按规划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科研用地及工业发展预控用地统计。二级线内工业用地面积和比例按现状工业用地和规划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扣除二者重叠部分)合并统计。
第十一条(划定原则三:划定要求) 工业区块线应集中成片划定,单个区块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万平方米,一、二级线相邻时面积可合并计算。
工业区块线应结合产业集聚区划定,除大鹏新区外,各区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区块线规模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区块线%的工业用地位于产业集聚区内的,视为产业集聚区内的区块。
工业区块线应结合工业用地布局,现状宗地界线及建筑物,现状及规划道路红线,水域、山体等自然实体边界等划定,不得在划定后形成边角地、夹心地与插花地。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各区政府开展工业区块线划定工作;
(二)区政府负责拟定辖区工业区块线划定方案,提出辖区区块线划定指标。划定方案应由各区政府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自然日;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筹汇总各区政府区块线划定方案,组织审查、征求意见,形成全市区块线划定方案;
第十三条(划定方案公布) 全市工业区块线划定方案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及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局部调整原则) 因城市发展需要,经论证区块线范围确需优化或线内工业用地确需调整为其它非工业用途的,可对区块线进行局部调整,局部调整应遵循“基本规模不减少、产业布局更合理”的原则做好占补平衡的统筹安排。区块线的局部调整需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技术要求。
在确保辖区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不低于辖区区块线%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开展区块线局部调整及占补平衡:
(一)不改变单个区块范围及区块内工业用地规模,仅优化区块内工业用地布局的;
(一)新增一级线规模(含二级线升级为一级线),新增二级线规模(不含一级线降级为二级线);
(三)在区块线规模及线内工业用地不减少的前提下,因单一建设项目实施需要,优化项目涉及的区块线范围及线内工业用地布局;
(四)二级线在满足辖区基本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进行局部调整(含二级线调出)。
第十六条(局部调整与规划衔接) 法定图则编制(不含法定图则个案调整)涉及工业区块线局部调整的,美嘉体育官网可在规划法定文件中明确在后续规划实施阶段由各区政府按程序开展区块线局部调整。局部调整用地为国有储备土地的,应在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前完成局部调整方案审批,局部调整用地为其它用地的,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土地整备单元规划、低效用地再开发单元规划等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及法定图则个案调整涉及区块线局部调整的,局部调整方案应与相关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审,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完成区块线局部调整方案审批后,再开展相关规划报批工作。涉及重点城市更新单元的区块线修改,区块线修改方案可与更新单元规划同步审批。
第十七条(局部调整程序) 区块线优化由各区政府审批。优化方案经公示并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批准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区块线修改由市政府批准,办理程序为:各区政府编制工业区块线修改方案,经区内征询意见并公示,且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区块线优化和修改方案在审批前应由各区政府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五)区块优化或修改前后指标对比(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指标);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辖区工业区块线优化和修改的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局部调整公布和入库) 区块线优化方案自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由批准单位在其门户网站公布,区块线修改方案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
工业区块线个工作日内,各区政府应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局部调整方案及地理信息数据库,并纳入“深圳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整体评估和修订)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并结合全市工业发展情况,原则上每隔5年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全市区块线管理工作进行整体评估,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对区块线划定方案进行修订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各区政府开展划定方案修订工作,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程序报批。
因城市发展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适时对全市工业区块线总体规模和各区工业区块线基本规模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一级线用途管理) 区块线一级线内工业用地应予以严格保护,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含动车设施、车辆基地及上盖开发)、物流仓储设施、绿地等公共利益或生产配套需要,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在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条件支撑的情况下,位于已建、在建或规划近期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可建设保障性住房,但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该区块总面积的10%。在区块线内安排上述用地功能,需同时满足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并按程序调整城市规划。
区块线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规划为其他用途(包括居住、商业、道路、配套设施等)的用地,可按照已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实施,在本办法实施后编制城市规划涉及工业用地用途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二级线用途管理) 区块线二级线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应予以保留,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含动车设施、车辆基地及上盖开发)、物流仓储设施、绿地等公共利益或生产配套需要,以及为促进产城融合确需安排的会议展示、商业零售、餐饮酒店等配套设施外,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二级线内现状工业用地如需开展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及低效用地再开发,应按程序调整城市规划,鼓励纳入一级线进行管理。线内现状工业用地如确需开展以居住、商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及低效用地再开发,需按局部调整程序调出区块线,并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实施。
二级线内现状为其他非工业用途的用地(包括居住、商业等),可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实施。
第二十二条(比例控制) 在区块线的日常管理中,各区块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占该区块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满足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区块内如确需安排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等项目,应以行政区(或功能区)为单位进行平衡,确保辖区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不低于辖区区块线%。 第二十三条(工业用地结构管理) 对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进行严格管理。确因产业发展需要,经辖区政府充分论证片区规划新型产业用地的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并取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产业主管部门、住房建设部门同意后,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方可按程序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南山区(不含前海,下同)区块线内新型产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区块线中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总面积的80%。宝安区(不含前海,下同)、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和光明区区块线内新型产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区块线中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总面积的20%。其他各区、前海合作区新型产业用地比例暂不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工业用地台账管理) 各区政府应对辖区区块线和线内工业用地的新增及用途调整建立管理台账,及时掌握变化情况,进行动态更新与维护。
各区政府在区块线外新增工业用地且主动纳入一级线管理的,可计入台账,等面积作为辖区区块线总量占补平衡的调入指标,新增一级线位于产业集聚区内的,在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可按新增一级线倍抵扣辖区二级区块线规模。
第二十五条(城市控制性区域管控) 工业区块线内用地如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轨道线路规划控制保护区、古树名木保护、油气设施防护、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等国土空间管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素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施行。 第二十六条(土地供应) 全市规划新增工业用地和新供应工业用地应优先布局于工业区块线内。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和光明区在组织实施辖区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出让时,除市级重点产业项目供应的新型产业用地外,普通工业用地供应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供应总面积的60%。 第二十七条(节约集约利用) 在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以及《工业上楼建筑设计通则》等工业建筑设计规范,满足消防、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按规定实施“工业上楼”,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提供高品质、低成本、定制化、具有新型产业基础设施性质的厂房空间。 第二十八条(用地转让受让方限制) 一级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的转让或地上工业楼宇转让(含整体转让和分割转让,下同),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制造业的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并有3年以上合法纳税记录(或除个人以外的主要投资方有3年以上合法纳税记录)。
一级线内工业楼宇转让的受让方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适用本条关于受让方条件的规定:
(二)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号)实施后第一次转移登记,或用于回迁安置的工业楼宇登记至回迁户名下后第一次转移登记的;
(三)除城市更新用地、土地整备留用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及征地返还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外,其他工业楼宇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号)实施后没有通过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改变产权限制条件。
一级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的转让或地上工业楼宇转让,由各区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对受让方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九条 (产业用地整备)加强土地整备拓展工业用地来源,全市按年度明确产业用地整备任务,原则上应优先开展先进制造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整备。各区新整备出1平方公里以上较大面积工业地块的,在保持区块线总规模不减少的情况下,可以置换出已纳入一级线管理的零星工业地块。
第三十条(产城融合) 按照产城融合的思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区块线内非工业用地应优先保障支持工业发展的市政公用、道路交通、环保、生产性服务和信息基础设施等。鼓励在区块线内非工业用地上结合实际需要安排公共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会议展示、商业零售、餐饮酒店等功能。 第三十一条(建筑功能) 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的建筑功能安排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要求,除必要的宿舍、食堂、小型商业和其他配套辅助设施外,严禁在用地中安排成套商品住宅、专家楼、商务公寓和大规模的商业和办公等建筑功能。鼓励在新型产业用地建设无污染生产厂房。 第三十二条(建筑形态) 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建筑形态应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厂房不得采用住宅、商业办公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 第三十三条(建筑设计) 区块线内新建通用型标准厂房原则上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二至六层层高不低于5.4米,七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至三层楼面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及以上楼面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且与产业定位相匹配、确保功能分区明确、人货运输高效,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同一楼层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类项目用于还迁的部分除外)。区块线内新建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首层层高不低于5.0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2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单独设置客梯,至少配备1台载重2吨以上的货梯。同一楼层新型产业用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类项目用于还迁的部分除外)。
区块线内新建厂房和新型产业用房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加强建筑平面、层高等的审查,住房建设部门应在施工报建、联合验收及后续建筑物室内装修等环节加强监管。
第三十四条(存量工业用地盘活) 鼓励各区政府综合运用土地整备、城市更新、低效用地再开发、用地容积调整等方式对区块线内存量低效工业用地进行集中连片改造,实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序供应、整体提升。
在保持各区区块线内工业用地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鼓励将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与区块线外其他相邻用地进行统一连片改造,工业用地布局可结合城市规划需要进行优化。鼓励各类配套设施集中设置、整体核算,并与工业用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鼓励各区政府以完善工业区配套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和满足企业转型升级、扩大生产的空间需求为目标,推动区块线内现状质量较好的工业用地开展整治提升。支持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运营服务进行改造;按照相关规定增加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节约用水设施等辅助性公用设施;采用加建、改建、扩建、局部拆建等方式调整产业用地容积。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区块线内积极开展工业区整治提升的实施主体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加大区块线内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盘活力度,鼓励对边角地、夹心地等分散低效的工业用地进行整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产业规划引导) 鼓励各区政府根据全市相关产业规划、空间规划等,结合工业区块线划定方案,制定重点功能片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引导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在工业区块线内集聚。主导功能为工业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单元规划等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应同步开展产业发展专题研究,保障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布局、用地指标、建筑形态、配套设施等满足相应主导产业的发展需求。
第三十六条(产业准入管理) 区块线内应按照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相关产业政策、产业集聚区规划等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优先向我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等产业项目保障用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严禁向淘汰类、限制类工业项目供地。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规划,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距离要求,生产工艺装备落后、清洁生产水平低下、污染治理设施不符合要求、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等涉及我市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目录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改造升级或清退淘汰。
第三十七条(工业园区建设标准指引) 产业部门应结合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行业需求,研究编制工业园区产业发展、信息化建设、绿色低碳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建设等建设标准指引,引导区块线内用地建设高质量的新型工业园区。 第三十八条(产业集聚) 鼓励新建产业项目优先在工业区块线内选址,着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等产业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内集中布局。支持以产业链为纽带,以区块线内用地为载体,在产业集聚区内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打造特色鲜明、体系完善、协同紧密、竞争力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第三十九条(重点产业项目保障) 鼓励市、区两级部门开展“多规合一”和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对工业区块线内重点产业项目在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开展跨前服务和跟踪服务,对土壤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块提前治理,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推行产业空间供给“定制化”服务。 第四十条(产业扶持) 各区政府应加大对工业区块线内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重点企业等重要企业新入驻或搬迁到工业区块线内生产经营的,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产业监管一) 各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块线内产业项目的监管。产业项目在签订土地供应合同或合同补充协议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产业发展监管责任主体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鼓励各区政府结合辖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管理探索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工业用地(含征地返还地、留用土地、置换用地)、用房的产业监管机制,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引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掌握的产业空间用于先进制造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产业监管二) 加强区块线内产业项目的履约监管,产业发展监管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产业发展监管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退出机制) 区块线内企业有土地到期、自愿或者强制迁出等情形的,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依约处置或收回土地及建(构)筑物。对违反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相关条款需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由各区政府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土地收回方案,按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产业空间动态监测)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探索建立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产出效益的定期评价、预警和监管机制,围绕地均工业增加值、地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对工业用地进行综合效益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我市工业用地规划和管理、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重要参考。
各区产业部门应加快推动产业监管智能化发展,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化、信息化技术定期评估全市厂房运行状况及空置情况,评估结果作为实施产业监管、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和空间供给目标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四十五条(推进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产业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探索建立关于产业用地企业投资项目及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机制,结合产业监管协议履约情况,推进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定期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并明确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对于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企业,可列入日常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融资抵押等方面,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针对已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产业项目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等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第四十六条(高新园区内区块线管理) 区块线中位于深圳国家高新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有关单位应当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业用地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十七条(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保护) 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依法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应当在建设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如造成土壤污染的,有关土壤污染责任人应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监督管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各区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用途管制和日常监察工作,对于违反土地供应合同或相关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改建、加建、扩建、改变建筑物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十九条 (执行情况督导) 各区政府应在每年年终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送辖区执行本办法有关情况的报告,对辖区区块线总体情况及线内产业发展情况,工业用地台账管理情况等进行说明。相关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各区工业投资计划、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等制定的重要参考。
对在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管理、规划建设、美嘉体育官网产业监管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加强对区块线外工业用地的管理,在确保中长期内全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有序推动线外工业用地转型或腾退。
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本办法划定区块线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业用地规模占城市建设用地比重不低于35%。
第五十一条 2023年8月2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参照《深圳市工业区块线号)及《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深工信规﹝2020﹞1号)实施工业区块线局部调整、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视为符合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相关规划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已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通过的,按已批准的规划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进行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深圳市工业区块线划定方案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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